(2015)景民一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010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告:王某乙,1983年4月1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