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沈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2号。负责人黄飞,行长。被执行人沈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1630.70元,并支付本金9688.66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本案受理费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商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