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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亚飞与王方平、任廷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飞,王方平,任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高亚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方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廷利,女,汉族。高亚飞与王方平、任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8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方平、任廷利于2014年12月8日之前清偿申请人高亚飞借款人民币336000元。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王方平、任廷利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方平、任廷利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高亚飞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王方平之子王艳魁自愿将其在吴堡县宋家川镇井沟其名下的楼房一栋中的第五层的四套(每套包括南北背靠背两间)平房以336000元的价格为其父王方平其母任廷利抵债给申请人高亚飞,该336000元所产生的利息,申请人高亚飞自愿放弃。王方平之子王艳魁于2016年1月1日前将上述四套房屋交付于申请人高亚飞经营使用,申请人高亚飞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对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高亚飞负担。上述房屋自交付之日起,由申请人高亚飞所有,并由其负责经营、使用、管理,此后,由该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等物业费用,由申请人高亚飞负担,同时,王艳魁不得再行向上述房屋设定权利义务等负担,不得再行转移变卖等。自此,该纠纷已解决,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纠缠,如因上述房屋居住或使用中就房产权属、物业管理、享受平等的公共实施使用权及费用、物品占有腾房问题发生纠纷,由担保人宋慧辉负责全权处理。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高亚飞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级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003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