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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国文、童勇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国文,童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19号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更名为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路49号。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邹盛土,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华安县××计生办专职干部,住华安县。被执行人黄国文,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童勇芬,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国文、童勇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过���中,查无被执行人家中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在金融机构亦查无存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延期执行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执审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