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东云申请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云,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马东云,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崖尧沟村人,现役军人,现服役于贵州省95402部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6********。委托代理人马桂银,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崖尧沟村村民,现住该村。系申请执行人马东云父亲。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总经理。马东云与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马东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东云871**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207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87127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1207元。申请执行人马东云委托代理人已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同时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