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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祥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三毛”),男,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唐某某、周某某、周某甲(三人均已判决)等人经共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百康年b座16-12内,以被害人张某、张某某占用了周某某、周某甲在百康年b座15-8麻将馆打假牌的麻将机,影响了其挣钱为由,以要用电警棍殴打相威胁,向张某、张某某强行索取现金,后张某某给付了现金3000元。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退赃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