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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某梅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梅,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黄某梅,女,生于1985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杨某,男,生于1980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梅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梅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梅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