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某梅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梅,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黄某梅,女,生于1985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杨某,男,生于1980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梅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梅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梅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