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计新犯盗窃抢劫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计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55号罪犯黄计新,绰号“黑皮”,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汉族,文盲,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个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562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424元。其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计新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计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02月至2015年06月累计达标分16.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计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计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