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舒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匡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潘发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翠竹路租赁费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安龙审判员 董思杭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