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卞思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诉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卞思良。卞思良起诉称,被告南通海易标牌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征收原告的土地建造厂房,使原告失去以农为生的保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三条未明确权利义务;被告的所作所为是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现要求被告依法承担原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义务;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生效合同的平等条款,另外订立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原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义务,并非拆迁安置内容,也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要求依法履行生效合同的平等条款,另外订立协议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为此,本院书面、口头要求起诉人纠正,但起诉人未予纠正,仍坚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卞思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江伟审判员 冯汉江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砚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