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马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居民。被告陈某,女,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马某因涉嫌重婚罪正在侦查审理阶段,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