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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孙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士荣(系原告孙某甲之子),,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作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