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孙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士荣(系原告孙某甲之子),,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作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