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彩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彩菊,谢余春,谢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9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顺珠,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安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卢彩菊,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谢余春,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谢余彬,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彩菊、谢余春、谢余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彩菊、谢余春、谢余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世文审 判 员  林光华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