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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雷鸣与吴良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雷鸣,吴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林雷鸣被执行人:吴良云身份证:3303241971122719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40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良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良云名下有房产(温州市七都镇前沙村中心路85-13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温州市七都镇前沙村中心路85-13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