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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李兆赓。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承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