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与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规划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74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南台子42号。被执行人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规划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行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