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向志如与四季宝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志如,四季宝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向志如,男。被执行人四季宝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5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季宝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幸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