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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喜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长 春 市 轻 工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黄 喜 财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94段。法定代表人:韩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喜财,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黄赫,乾安县人,住乾安县,系黄喜财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喜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37.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437.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