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辰督涂料贸易有限公司、潘慰棠与惠州市正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辰督涂料贸易有限公司,潘慰棠,惠州市正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辰督涂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李军。申请执行人:潘慰棠,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正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法定代表人:林盛雄。关于东莞市辰督涂料贸易有限公司、潘慰棠与惠州市正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及(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均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63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587号,由于该2宗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相同,本院予以并案执行,主卷宗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6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16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正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内的部分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15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惠正资评报字机器设备评估报告确定委估财产在2015年6月17日的价值为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玖佰元整(¥191,900.00元)。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正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后,应交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正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内的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玖佰元整(¥191,900.00元)为底价委托司法网络进行公开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