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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跃群与蒋锡清、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群,蒋锡清,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43号原告:程跃群,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蒋锡清,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喻会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跃群诉被告蒋锡清、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跃群撤回对被告蒋锡清、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跃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婧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