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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增煌与陈德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增煌,陈德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37号原告:郑增煌。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增煌与被告陈德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增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增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郑增煌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