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增煌与陈德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增煌,陈德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37号原告:郑增煌。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增煌与被告陈德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增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增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郑增煌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