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宋培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强。被执行人宋培荣。申请执行人刘永强与被执行人宋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清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2007)潍民一终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宋培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培荣的配偶郎秀梅(370722197504271528)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培荣的配偶郎��梅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