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与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烟台茂木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13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卧龙经济园区东林居委。被执行人烟台茂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东林居委东北街48号。被执行人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东林村。被执行人孙吉山。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李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烟台茂木服饰有限公司、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孙吉山、李明、李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