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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少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胡立贤。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