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8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