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经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2015年5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抓获并代押在该派出所,同年5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梦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符某某承接了南昌经开区嘉业海棠湾一期工地的水电和消防工程业务,随后陆续招来民工杜某成、肖某平等人施工。截止2015年2月,符某某共拖欠18名民工工资共计10万余元。2015年2月3日,符某某利用加盖了“嘉业海棠湾项目部”假印章的民工工资表,纠集十余名民工以讨要工资的名义,在经开区管委会堵门,用以欺骗民工。2015年2月5日,南昌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向符某某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并在陈某军的见证下张贴在工地项目部。2月12日该局打电话给符某某,要求其于当天下午17时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2月13日符某某关机,致使无法联系到符某某。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符某某在贵州被当地警方抓获,随后其家属将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结清。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张贴照片,劳动保障监察局调查报告,证人肖某平、熊���绘、李某军、杜某成、谌某的证言,证人程某龙、王某斌、朱某华、聂某的投诉书,施工协议,农民工工资表,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证明,付款申请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双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杜某成等民工出具的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起公诉前,符某某的亲属代其全部支付了民工工资,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琼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