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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农行中南支行与刘光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1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南支行,住所地,阜阳市中南大道。负责人:张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板桥村后刘庄。被执行人:李加文,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刘湾村李苗庄。被执行人: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蒋静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光辉、李加文、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蒙城县林兴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8700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原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