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雷波与高凤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高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35号申请执行人雷波,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凤义,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雷波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0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凤义偿还申请人雷波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案件执行费10260元由被执行人高凤义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凤义当庭给付申请人雷波5000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雷波借款本金18万元整;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雷波60万元及利息(利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申请人雷波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10260减半收取为5130元由被执行人高凤义自愿负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835号执行案件本次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能按期履行,申请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