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337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爽朗,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晶晶、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爽朗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22时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喜马牌二轮摩托车载钟某沿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润发南门前路段时,刮撞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走的路人闫某,造成闫某、钟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到淮北市人民医院对王某询问时发现其有饮酒嫌疑,遂对王某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静脉血,属醉酒驾驶。另经庭审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闫某的经济损失2800元,闫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2月9日事故发生当晚,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2015年3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被告人王某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王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及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被害人闫某、钟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燃油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赔偿了被害人闫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