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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光顺与高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顺,高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926号原告吴光顺。被告高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顺诉被告高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