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光顺与高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顺,高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926号原告吴光顺。被告高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顺诉被告高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