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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群力与秦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群力,秦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肖群力,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秦立军,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力与被告秦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群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0元,减半收取403.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