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玉屏建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玉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玉屏建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简发,女,侗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玉屏建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已将本案执行标的1059278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姚 霁审判员 吴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美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