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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霞芳、殷珊红与缪玲珠、林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霞芳,殷珊红,缪玲珠,林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霞芳,1946年12月24日。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珊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玲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华。上诉人周霞芳、殷珊红为与被上诉人缪玲珠、林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周霞芳、殷珊红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本案应按上诉人周霞芳、殷珊红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霞芳、殷珊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