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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理斌与马中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斌,马中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087-1号原告:王理斌。被告:马中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斌诉被告马中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理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中魁价值55000元的车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中魁价值55000元的车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