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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蒋召仁诉蒋祥彪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57号原告:蒋某甲,男,1950年出生,汉族,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蒋某乙,男,1970年出生,汉族,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