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蒋召仁诉蒋祥彪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57号原告:蒋某甲,男,1950年出生,汉族,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蒋某乙,男,1970年出生,汉族,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