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亚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邓莹与邓志雄遗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莹,邓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亚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邓莹(又名邓芳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雪玲,系邓莹母亲。被执行人邓志雄,男,汉族,系邓莹的叔父。关于申请执行人邓莹与被执行人邓志雄遗产继承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1日,邓莹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称,本案所涉遗产至今仍登记在我过世父亲邓志谦的名下,尚未执行登记至我名下,请求法院恢复(2003)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10月22日,本院立案恢复本案执行。经查,邓莹与邓志雄遗产继承纠纷一案,2003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03)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一项内容:“位于三亚市河西区新建路邮政局营业处第三栋证号三房地字第199702**号项下的303号房屋的80%产权遗产由原告邓莹继承。”2004年4月12日,邓莹向城郊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2003)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权利。5月11日,城郊法院立案执行。5月18日,本院提级执行本案,原案号为(2004)三亚执字第27号。在原执行过程中,2004年8月2日,本院将上述标的物遗产强制实际交付给继承人邓莹占有,8月3日,本院已对本案作出结案处理。再查,2015年10月19日,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有关土地房屋档案材料反映,位于三亚市河西区新建路邮政局营业处第三栋303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1997)字第02**号]仍登记在邓志谦的名下,邓志谦占有份额80%。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将遗产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3)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尚登记在邓志谦(已过世)名下、位于三亚市河西区新建路邮政局营业处第三栋303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1997)字第02**号]的80%份额(遗产)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邓莹(继承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lohpfnnxtde1br2xow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林少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