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曼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蔡家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一丹,女,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卓曼玲,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曼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逾期未交,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