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严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严友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锦绣华府20号楼。负责人林琪,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泉(特别授权),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汾玲(特别授权),该公司主管。被告严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严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见习代理审判员徐娉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