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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江仁兰与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41号原告江仁兰。被告高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仁兰与被告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仁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仁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仁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675元(已由江仁兰预交),由原告江仁兰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舟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