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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炎强等诉沈雪龙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炎强。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惠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雪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跃平。上诉人王炎强、余惠彦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弄***号3002室房屋(以下简称3002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沈雪龙、陈跃平名下。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弄***号3202室房屋(以下简称3202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炎强、余惠彦名下。因3002室房屋内顶部发生渗水现象,部分房间平顶及墙面受潮损坏,沈雪龙、陈跃平在2012年向王炎强、余惠彦提出交涉。同年,王炎强、余惠彦对3202室房屋采取了一定的改造措施,但未对卫生间内的污水排放管道进行全面检修。此后,3002室房屋内顶部渗水现象持续。故沈雪龙、陈跃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王炎强、余惠彦对3202室房屋渗漏予以修复;王炎强、余惠彦赔偿沈雪龙、陈跃平已发生的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300元及3002室房屋现受损部位的维修费15,000元。王炎强、余惠彦辩称,关于3202室房屋卫生间渗漏的原因,一是卫生间顶部用于排水的铸铁竖管与PVC横管的连接处渗漏水,其中横管并非原配管道,该管道系用于相邻的3301室房屋的排水;二是3202室房屋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现上述第一项渗漏已经修复,王炎强、余惠彦同意对上述第二项渗漏予以修复。沈雪龙、陈跃平主张3002室房屋现受损部位的修复费为15,000元,王炎强、余惠彦没有异议。但该项费用不应全部由王炎强、余惠彦负担,3301室房屋业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沈雪龙、陈跃平主张已发生的维修费13,300元,属重复维修,不应当由王炎强、余惠彦负担。原审审理中,经沈雪龙、陈跃平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3002室房屋内顶部发生渗水现象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称,经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3002室部分房间平顶、墙面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楼上3202室卫生间污水横管与铸铁立管接口处渗漏水以及3202室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所致。沈雪龙、陈跃平与王炎强、余惠彦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原审另查明,经鉴定部门现场检测后,3202室房屋卫生间污水横管与铸铁立管接口渗漏处被封堵,双方当事人确认未见继续渗漏。原审认为,沈雪龙、陈跃平为3002室房屋的业主。王炎强、余惠彦为3202室房屋的业主。双方所有的房屋上下邻近,双方均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鉴定意见,3002室部分房间平顶、墙面受潮损坏的原因在于3202室卫生间污水横管与铸铁立管接口处渗漏水以及3202室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因排水管道逐层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各自的专有部分,发挥排水功能,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内的排水管道负有相应的维护义务。因上述横管与立管的接口处在3202室房屋卫生间内,王炎强、余惠彦并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发现该处渗漏,且未对3202室房屋卫生间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以致渗漏水现象长期持续,造成3002室房屋受损,故沈雪龙、陈跃平请求判令王炎强、余惠彦赔偿3002室房屋现受损部位的维修费15,000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沈雪龙、陈跃平诉称,其系在明知渗漏水现象未消除的情况下,先行对3002室房屋进行了修缮处理,而未积极从渗漏的本因出发,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由此扩大损失,有所不当,故沈雪龙、陈跃平请求判令王炎强、余惠彦赔偿已发生的维修费13,3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3202室房屋卫生间内造成渗漏水的部位尚未完全修复,沈雪龙、陈跃平请求判令王炎强、余惠彦承担修复义务,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王炎强、余惠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弄***号3202室房屋卫生间内造成渗漏水的部位予以修复;二、王炎强、余惠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雪龙、陈跃平支付房屋维修费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沈雪龙、陈跃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人民币2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人民币300元,由王炎强、余惠彦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3.75元,由沈雪龙、陈跃平负担人民币119.25元,王炎强、余惠彦负担人民币134.50元。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王炎强、余惠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3202室卫生间污水横管与铸铁立管并非房屋原貌,系相关人员擅自加接,该横管受益人、使用人均为案外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购买3202室产权后从未对卫生间顶部污水横管和铸铁立管进行过改造。**公司的侵权行为对被上诉人损失有因果关系,理应追加**公司为本案当事人。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一、**公司和上诉人各自对渗漏水部位承担修复责任;二、被上诉人的损失由**公司承担10,000元、上诉人承担5,000元。被上诉人沈雪龙辩称:被上诉人实际损失达100,000元,为尽快解决问题才于原审中仅向上诉人主张损失15,000元。本案渗漏水点经专业机构鉴定,确定系上诉人的责任,被上诉人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主张案外人对此有责任,应由其向案外人主张赔偿,与被上诉人无关。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陈跃平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一方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被上诉人作为3002室业主,因自己房屋受损,主张造成其房屋受损的相邻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就涉争的3002室房屋渗水原因的查证问题,原审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亦出具了相应的鉴定结论,确定3002室房屋渗水原因系3202室卫生间污水横管与铸铁立管接口处渗漏水以及3202室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鉴于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内的排水管道负有相应的维护义务,故上诉人未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其卫生间渗漏点,又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致使管道滴水和淋浴房长期用水渗漏至被上诉人房屋致损。据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修复其渗漏水部位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渗漏水处的横管系案外人所建,则其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向案外人追偿。原审法院就本案事实的认定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50元,由上诉人王炎强、余惠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