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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和雅楠、李法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某某,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曾用,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南阳市新野县黄某某,同年4月份,李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因麻烦不愿再养,遂于2014年9月份通过百度贴吧联系到被告人和某某,以5800元的价格将猕猴出售给和某某。因和某某的家人不让其养猴,其又通过百度贴吧将猕猴出售给一个郑州人,在与买猴人见面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李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到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猕猴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黄某某驯养繁殖许可证,到案证明,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和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和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