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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朱纯印、方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国,朱纯印,方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国,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纯印,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方贵生,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许建国与朱纯印、方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建国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朱纯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许建国借款本息346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纯印、方贵生有工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纯印、方贵生的工资存款3541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告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