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粮油批发市场利民粮油经营部与周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粮油批发市场利民粮油经营部,周利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杭州市粮油批发市场利民粮油经营部。经营者:虞建浩。委托代理人:虞建法。被告:周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粮油批发市场利民粮油经营部与被告周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粮油批发市场利民粮油经营部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元,由原告杭州市粮油批发市场利民粮油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