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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38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芹芳。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教。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中克。被执行人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教。被执行人陈瑞教。被执行人陈雪琴。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雪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的银行存款46639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7147.32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划所得款已用于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8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在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诉讼保全。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票款7839869.7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雪琴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均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划所得款已用于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股权及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股权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