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亚荣与尹觉彪,铜仁市天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亚荣,尹觉彪,铜仁市天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58号申请人曹亚荣,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尹觉彪,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铜仁市天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62号1号楼附35号。法定代表人尹觉彪。申请人曹亚荣与被申请人尹觉彪、铜仁市天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曹亚荣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亚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尹觉彪在铜仁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二年,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