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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执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生文与刘其中、尚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文,刘其中,尚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议执字第0143-1号申请执行人周生文,教师。被执行人刘其中,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尚笑,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生文与被执行人刘其中、尚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2014)邳议民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其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生文借款本金27200元。二、被告尚笑对被告刘其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尚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刘其中、尚笑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0元。同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导致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有效终结,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议执字第0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刘 刚执行员  李锁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