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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学生。法定代理人开某。关于吴某甲申请执行吴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某甲已于2015年1月30日去世。本院认为吴某甲对吴某乙享有的债权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吴某甲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已经去世,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淮执字第174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