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昕达与葛峻铭、刘西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李昕达。被告:葛峻铭。被告:刘西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邢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磊、张新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达与被告葛峻铭、刘西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昕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昕达负担。审 判 长 崔晓利审 判 员 林立华人民陪审员 张鸿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鸿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