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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魏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被告的住所,以便于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本案中,原告陈某某虽提供了被告魏某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多发查找并未找到魏某,导致本院无法向魏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陈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魏某的其他送达地址,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退回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丽坤代理审判员  牛传旺代理审判员  梁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