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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惠与陈跃贵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陈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被执行人陈跃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银角公寓1号楼1门203号公产房屋承租权变更到申请人张惠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