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惠与陈跃贵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陈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被执行人陈跃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银角公寓1号楼1门203号公产房屋承租权变更到申请人张惠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